案情介绍:
苏州某公司未参保职工陆某于2010年3月10在工作中右手被机器压伤,经诊断并未造成骨折,但因压坏神经,造成肌瘫,右手基本失去功能。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陆某为工伤。陆某多次要求与苏州某公司就工伤事宜解决,同时要求工伤部门给予劳动能力等级鉴定。工伤部门要求陆某做康复治疗,因陆某对康复治疗疗效及治疗周期得不到明确的答复,与工伤部门僵持,使工伤事故的处理无法继续。后经陈律师代理,与单位多次协商、沟通,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工伤等级鉴定,成功处理本案。
陈律师律师意见:
根据劳动法的规定,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,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,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。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,发生工伤后,工伤赔偿全部由单位承担。
本案中,陆某与苏州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,陆某就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。陆某要求公司给付一次性赔偿是合法的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和《江苏省实施〈工伤保险条例〉办法》的规定,苏州某公司支付给陆某一次工伤赔偿30万元。
结果:
经协商,苏州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陆某30万元,双方解除劳动关系。
律师声明:
为保守当事人秘密,本律师在发布该案例时隐去了当事人真实信息,如当事人或其亲属看到该文仍然认为泄露其隐私的,敬请见谅,并及时与本律师联系,本律师会尽快予以更正!
北京市中银(苏州)律师律师事务所 陈文金律师 QQ : 1819523203